苏州邦昕仪器设备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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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12-31 15:44:22
注:RoHS2.0指令豁免清单分别列于2011/65/EU的附件Ⅲ和Ⅳ中;
附件Ⅳ是针对医疗和监测控制设备应用的豁免条款;
附件Ⅲ则是针对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应用的豁免条款。
新增豁免条款已于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。
2021年7月,欧盟曾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多项关于RoHS指令附录Ⅲ中汞的豁免条款的修订草案,预计也将于近期更新,相关条款主要涉及灯具中汞的豁免要求。
最长豁免有效期规则-2011/65/EUArticle5(2)
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Ⅲ中所列的豁免,对于附件I中1-7,10,11类产品,最长豁免期限为5年,第8和9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,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。
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Ⅳ中所列的豁免,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,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。
豁免延期申请规则-2011/65/EUArticle5(5)
更新的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前提出。
在更新决定出台前,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。
豁免撤销过渡期规则-2011/65/EUArticle5(6)
当一个豁免申请被拒绝或者一个豁免被撤消,该豁免的有效期最早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,最迟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8个月到期。